1、凡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向女方单位(无业、个体人员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2、由男女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分别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造册。
3、女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审批,盖章并登记造册《生育服务证》交由当事人保存。
4、女方户籍地如有变化,由女方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进行变更登记。
5、当男女双方婚姻发生变化时,则《生育服务证》作废,由单位收回《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