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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提问
我两年前查出患丙肝,治疗一年后停药,现已停药十个月
我两年前查出患丙肝,治疗一年后停药,现已停药十个月,复查医生说可以不用治疗,我现在很想做试管婴儿可以吗?会传染给孩子吗?
提问时间:2020-04-29 11:42
答
医生回答
李敏然
副主任医师
三甲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感染科
病情分析: 可以传染,但是在分娩的时候如果有主动和被动免疫一般可以预防意见建议:分娩前最好查一下肝功能和丙肝DNA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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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六)其他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泞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泞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蓉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第三章 疫情控制 第二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急性血吸虫博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博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 〃一)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二)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对接触疫水的人和家畜实施预防性服药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博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二)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确有钉螺地带范围、预防性服药的人和家畜范围以及采取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的措施 〃三)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四)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第二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第二十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虫病检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应当实施药物治疗;植物检疫机构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应当实施杀灭钉螺 凡患血吸虫病的家畜、携带钉螺的植物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经检疫的家畜、植物一律不得出售、外运 第三十条 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对经济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跨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重大工程项目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或者审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应当将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第三十六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血吸虫病流行趋势储备血吸虫病防治药物、杀灭钉螺药物和有关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时应当统筹协调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综合效益 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严禁倒买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和其他物品有关单位使用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家畜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管理工作情况 〃三)治疗家畜血吸虫病药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农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或者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当共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的泞羊、猪等家畜有权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第四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主管部门未及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处理下级主管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事项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 〃二)急性血吸虫博发、流行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 〃三)未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组织、领导、保障职责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其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 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时未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或者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功能的 〃二)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未开展家畜血吸虫病检查或者未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治疗、处理的 〃三)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未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或者未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导致钉螺孳生的 〃四)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的 〃五)未制定药物杀灭钉螺规范或者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的 〃六)未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的 〃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八)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 〃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三)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博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 〃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蓉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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