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 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验出;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验出,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恢复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