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四肢残缺或者四肢躯干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障碍.1987年4月全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定义为:因四肢残疾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或病变或发育异常所导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导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4.中枢神经.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导致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定义为: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疾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侧弯45度以上者.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